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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就业保障组涉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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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鲁发电〔2020〕12号-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3.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鲁政字〔2020〕21号-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4.在企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允许技工院校合理安排实习学生到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重大工程、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顶岗实习,鼓励毕业班学生与企业直接签订就业协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技工院校春季学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岗位
5.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鲁发电〔2020〕12号-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备注:省人社厅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细则,拟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抓紧印发实施。同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4号)有关规定将改按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新政策执行。
6.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7.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8.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9.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鲁政字〔2020〕21号-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
10.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1.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各地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资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2.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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