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协会。英文
译名: Ningbo Yinzhou Association of Emergency
Management,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宁波市鄞州区境内面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由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经鄞州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和维护国家完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新时代应急管理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围绕鄞州区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追踪国内外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最新动态,组织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协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团结和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政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防范化解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凝聚会员智慧,发挥会员力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鄞州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应急管理工作开创新的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本会接受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和宁波市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参与或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鄞州区制定和实施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层监管干部人员培训、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等建立信息平台,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并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 宣传、传播、普及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收集、分析、交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书刊;
(四)举办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科技咨询、开发、中介和信息服务,组织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安全风险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应急技能考核、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评选与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推荐人才;
(六)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自律活动,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市内外合作和交流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七)协调组织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对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八)协调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以及森林火灾、水早灾害、冰冻、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九)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应急顸案编制、评审工作,为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策划、协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演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以及有利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其他活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团体会员条件为:全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技术的行政管理、安全评价、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教育培训、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条件为:全区热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专家、学者及其他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进行资格审查;
(三)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 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 颁发《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有知情权
(三) 对协会工作有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カ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 根据需要,举荐、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廷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ニ十ニ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四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査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 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 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 不得以权谋私;
(三) 保守本会秘密。
第二十七条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监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三名,其中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列席理事会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
书处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制度。第三十五条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ニ)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 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间题;(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本会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査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受会长委托承办协会人事工作和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五)组织落实协会主管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ニ条本协会换届选举エ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四)有偿服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ー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級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損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